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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矿局企业单位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融资必须报局审批,严禁企业自行对外投资、融资;严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擅自提供担保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签字者承担。严禁公款外借,公款外借的谁批准谁负责偿还,同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经营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经营收入实现的确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产品已发出或劳务已提供;二是收到结算价款(或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或货款)的权利(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以下总收入的计算口径为:
  (一)联办矿山产量、收入按照我方在联办矿山中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和上报;我方的矿权,由外方承包经营的矿山,其产量、收入由我方计算和上报,如矿权不属我方,或完全属于投资性质的矿山,则只计算上缴的利润,所获得的回报作投资收益计算;
  (二)多种经营企业对外承包、租赁的,其收入由各单位计算和上报;
  (三)工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实行内部分支机构承包的,承包企业如属独立法人,其收入由承包企业上报。如属非独立法人,其收入由总承包企业上报,但其收入只作为业绩登记不作为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各企业要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和上交各项费用,并计人产品和劳务成本。各项费用计提比例为: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1.5%,养老统筹28%,失业保险2%(以上基数为职工实发工资总额),水、电、房租等物管费用据实向队(院、所、厂、校)支付,资产占用费各单位按所占用的经营性资产数额,核定上缴比例。除上述各种费用之外,企业不再向上一级缴纳任何费用。折旧费可留给企业自行进行设备更新,亦可上交大队集中用于设备更新。
  第二十条 各企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年终奖金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税后净利润的30%(奖金计人成本费用),剩余可分配利润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实行内部模拟股份制的企业年终利润不再实行4:3:3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要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确定合理的业务招待费比例,但业务招待费最高不得超过实际对外总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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