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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矿局企业单位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各企业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记录要全面完整,不得设置帐外帐或少计成本费用,更不得随意调节收入和利润。
  第十条 对资金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实行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对各项实物资产的管理。对实物资产要建立管理台帐和卡片,实行实物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资产处置权为上一级投资者,各企业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二条 各企业要加强对各项债权性资产的管理,建立应收款项清理催收责任制度和实行坏帐准备金制度。
  坏帐准备金计提比例为当年应收帐款余额的5‰,今后发生的呆坏帐不得直接冲销。应收帐款、预付帐款要列出明细表,明确责任人和清收期限;对其他应收款(个人借款部分)、备用金必须明确严格的借款审批程序,并控制在一定额度内,同时规定归还时间和金额,对超过规定时间不办理冲帐手续或归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所有备用金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归还或冲帐,不及时归还或冲帐的,考核时计入当年成本费用;对呆帐、坏帐要及时进行清理,清理的呆坏帐必须建立备查簿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各企业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局、队两级将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要求各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要求建立适合本企业管理需要的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加强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及时摊提各项费用。预提费用按有关规定足额计提;待摊费用不得超过规定期限(一年);递延资产的摊销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摊销期限;无形资产摊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房屋不得低于2.5%,一般设备不得低于10.5%,化工、电子设备不得低于20%,并鼓励各企业实行加速折旧,考核时可将多提取的折旧计人利润指标。
  矿山企业的地勘费、矿山建设投资以及所涉及到的递延资产等必须在设计生产经营年限内,逐年摊销完毕。但摊销最多不能超过十年。
  第十五条 严格现金管理制度,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严禁资金体外循环和坐收坐支现金,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不得私自办理收款事项和收款不入帐,所有资金必须纳入财务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私自办理收款事项或收款不入帐的按贪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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