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矿局企业单位管理若干规定
(黔地矿发〔2003〕18号 2003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对所属已实行企业化经营单位的管理,提高企业单位的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到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局属企业和队(院、所、厂、校)属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各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要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局与直属企业、队与队属二级企业为资本投资关系,所有对企业的投入为资本金投入,局和队只承担投入资本的相应有限责任。企业单位必须按照企业要求运作,不再执行事业单位调资、增资补贴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凡国家政策性调资、增资、补贴等,均实行档案调整。企业单位的增资与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增资经费列入企业单位成本。
第五条 按照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局鼓励企业引进外资进行股份制改造,推行企业管理层以及企业职工参股、入股。
第六条 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的,要查清亏损责任,作出处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各独立法人企业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独立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执行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非法人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八条 所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队属二级企业必须纳入各单位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确属因经营需要不便于集中统一管理的,必须由单位派出财会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单位审计、财务部门要定期(最长不超过一个年度)对其财务状况和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