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依据育龄夫妻的意愿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三)符合《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
十九条规定的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按本规定第二条二款程序填报《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逐级申报,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四)《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二年内未怀孕者如需继续申请生育,可持原《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到原办理生育手续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生育指标继续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三、《生育登记单》的管理
(一)《生育登记单》分为《一孩生育登记单》和《二、多孩生育登记单》,一式四联,由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级管理。
(二)《生育登记单》由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专人负责办理,自发放之日起九个月内有效。有条件的地区,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微机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育龄夫妻凭《生育登记单》入院分娩。育龄夫妻生育后,到原办理《生育登记单》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已办理生育登记通知单》、《落户通知单》,到妇幼保健部门、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落户手续。
(四)《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发放后,计划生育干部要定期随访,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怀孕和实际出生人口情况。
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符合《
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
七条规定引产后要求再生育的,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施行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核实无误后换发生育指标。
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生育指标作废,不再批准生育。
(五)已领取《生育登记单》的育龄夫妻,其户籍地或常住地发生迁移变动时,要及时到新迁入地的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享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各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