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辽计生委发〔2003〕9号 2003年3月31日)
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手续,提高出生统计准确率,根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初次生育手续办理程序
(一)凡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应按照《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时间可自行安排。
(二)将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改为生育登记。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本省、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省、市生育并落户的,户籍在外省、市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地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但双方户籍均在省外的,不能在我省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二、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一)符合《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二)符合《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
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育龄妇女怀孕后三个月内由夫妻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持育龄妇女的妊娠诊断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