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餐馆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京旅发(2003)第18号 2003年1月20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餐馆的星级分类和评定的原则、评定办法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各种经济性质的旅游餐馆,包括酒楼、餐厅、饭庄和酒家等的星级划分及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2000公共信息标志类图形符号
GB/T15624.1-1995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星级
用星表示旅游餐馆的等级和类别。
3.2 旅游餐馆
能够接待观光客人、商务客人、度假客人、零点客人以及举行宴会为主的餐馆。
3.3 服务标准
为某项服务工作达到的要求所指定的标准。
4.旅游餐馆的划分和依据
4.1 划分
4.1.1 旅游餐馆划分为五个星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4.1.2 旅游餐馆划分星级的标准按本标准第6章条款执行。
4.2 依据
4.2.1 星级的划分以餐馆的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餐饮质量、卫生、服务水平等为依据。
4.2.2 具体的评定办法按照设施设备评定标准、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评定标准、清洁卫生的评定标准、服务质量的评定标准和宾客意见评定标准等执行。
5.餐馆星级的评定
5.1 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设立北京市旅游餐馆星级的评定机构,负责北京地区餐馆星级评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5.2 星级评定方法
5.2.1 星级评定按星级划分的条件和检查评定细则相结合,全面考核综合平衡来确定。
5.2.2 检查评分实施细则由北京市旅游餐馆星级评定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5.2.3 凡正式经营的旅游餐馆均可自愿申请星级评定。
5.3 旅游餐馆星级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