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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体改办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4.行政审批部门接到工商登记机关传输的《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后,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最多不超出10个工作日)提出具体审批意见。经审查同意的,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后,将《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回传给工商登记机关;不同意的,由审批部门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签署不同意的《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加盖印章后回传给工商登记机关。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5.工商登记机关在接到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后,经审查全部要件齐全合法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企业6个月有效期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正式审批或颁发许可证的,工商登记机关应按有关登记法规核发营业执照。
  6.企业申领到6个月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后,应在半年内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并到原发照的工商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应给企业核发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给企业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审批部门要通知工商登记机关;企业要交回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并停止该项经营活动。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明确改为照后审批和备案的,企业可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再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工商登记机关应将相关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在网上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发布。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相关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后,对需要照后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三、并联审批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进入试点范围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定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领导及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设置传输网络或专线传真电话,并将人员名单、传真电话报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工商局。
  2.建立市区之间、处室之间互相衔接的“并联审批”运行保障制度。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1.市工商局做好本系统并联审批人员的培训工作。各试点单位负责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确定本单位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领导;设置并联审批专门窗口;明确并联审批工作的部门(成立注册科的,由注册科负责,未成立注册科的,暂由企业登记科负责),同时要配备既精通工商登记注册业务,又了解有关前置审批法律法规,服务态度好,协调能力强,且能操作计算机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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