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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体改办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体改办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2号 2003年1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市体改办《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在部分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的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体改办拟定的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2〕63号)关于选择部分经营项目先行试点的要求,现就我市在部分涉及较多照前审批的行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并联审批试点的范围
  (一)试点部门: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新闻出版局。
  (二)试点项目:餐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公路运输、印刷业、公共场所卫生。
  (三)企业类别:内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并联审批的运行程序
  (一)凡进入并联审批试点范围的审批项目和涉及到的审批部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试点部门制定有关试点项目的并联审批申请须知,明确办理照前审批或许可证的条件和要件。申请人在申办前可到工商部门领取相关项目的并联审批申请须知。
  2.申请人在基本具备申办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人除提交工商登记一般性要件外,还需提交填写齐全的《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作出已具备审批规定条件的文字承诺。凡不如实填报《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3.工商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并作出上述承诺后予以正式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填写的《并联审批申请(审批)表》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输给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工商登记机关与审批部门之间的往来传输,采取市局对市局、分局对分局(区县局)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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