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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2003)17号 2003年1月8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典当经营许可证》所确定的经营范围办理房地产抵押业务,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规定的,可依据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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