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疗等机构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文明健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法轮功”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一切活动;
(二)不得进行赌博活动;
(三)不得进行有伤风化的活动;
(四)不得在午休、晚休时间进行易产生噪音的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社区“星光老之家”按下列规定确定产权归属:
(一)社区居(村)委会新建、购买或者利用社区居(村)委会原有设施改造而建成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其产权全部归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二)利用辖区内单位无偿提供的房屋改建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辖区居(村)委会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改建投入资产的产权;
(三)利用福利金新建或资助对社区原有的活动室改建的“星光老年之家”,其使用权和资助部分的产权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有,由民政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固定资产和活动用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对新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买价和调拨价建立固定资产帐,并进行编号、立卡,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设施和场地挪作它用,或者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在开展日常活动中损坏的器材和公共财物,应当明确责任,并依据过错责任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等设施,确保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社区老年人创造干净、优美、舒适的活动环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