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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老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银川市老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2003年1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使其更好地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确保社区老年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是指本市辖区内供老年人进行政治、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的场所,统一名称为“星光老年之家”,并冠以所在社区名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
  市区及社区内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娱乐活动场所不得挂“星光老年之家”的牌子,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设立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辖区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其他娱乐活动场所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条 各社区要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和社区的现状,统一设置医疗保健室、文化娱乐室、综合服务室、生活服务室、室外活动广场和老年人学校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社区要设立老年人服务站,建设老年人福利服务网络,开展救助和入户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列入城市发展规划,并监督建设开发单位在开发建设小区时予以配套建设。
  第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一定的经费,保证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由社区成立的社区老年协会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老年人协会隶属于社区居(村)委会领导,并接受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系社区志愿者群众组织。社区老年人协会理事由社区居(村)委会推荐或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联名推荐提名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威信高的老年人协会会员作为候选人,经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不享受补贴待遇。
  辖区内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社区老年人协会,成为会员,并按规定交纳一定的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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