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省直所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只能有一个银行帐户,一个印章,一个会计,一个出纳,一本帐。律师事务所不能擅自开设多个银行帐户,建立帐外帐。
第二十条 省直所内部不得采取人员、财务、业务上相对独立的二级管理,对律师不得实行业务收费承包制。
第二十一条 省直所应严格遵守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收案要认真登记,收费要统一开发票。律师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省直所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制订的业务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得利用收费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三条 省直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省直所聘用律师的力、案酬金最高不能超过业务收费的70%。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酬金提成比例招揽律师。
第二十五条 省直所及其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年检注册费和律协会费。
第二十六条 省直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
(一)合作人、合伙人会议制度;
(二)律师会议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制度;
(七)收案登记审批、结案总结登记制度;
(八)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九)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十)律师被投诉的受理、答复、监督制度;
(十一)律师考核、注册登记制度;
(十二)律师奖惩制度;
(十三)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十四)律师事务所公物登记、使用制度;
(十五)律师培训制度;
(十六)其他必要的制度。
以上制度的制定必须以律师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为依据,打印成册,做到每位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人手一册,同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