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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九条 省直所应当为每个律师建立个人执业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业务开展的情况;
  (三)年度注册情况;
  (四)奖惩情况;
  (五)培训情况;
  (六)其他需要入档的材料。
  律师异动时,个人执业档案随之转出。
  第十条 申请到省直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一条 从外地异动到省直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党员的,应当建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由中共省直所党委负责组建联合党支部。
  第十三条 省直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工会组织,并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工会工作。
  第十四条 省直所每季度至少要召集一次律师会议,组织他们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并向他们传达、贯彻律师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每次学习,应当详细记录学习情况。对一年内三次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的律师人员,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省直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工作。书面向律师事务所投诉的,应记明如下事项:
  (一)接受投诉的时间;
  (二)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三)被投诉人的情况;
  (四)被投诉人执业违纪的主要事实和基本证据;
  (五)初步处理意见。
  律师事务所处理后,应于十日内向省厅律师管理处报告。
  第十六条 在处理投诉时,凡涉及要求退还代理费和追要赔偿金的,经初步查实后,应先由被投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支付,然后由律师事务所追究律师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直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报省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事务所法定办公场所以外挂牌设立各种形式的分所、分部、接待室。
  各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在所内设立若干专业部门,但不得刻制印章。
  第十八条 省直所同港、澳、台或国外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应报省厅批准。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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