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
(2002年12月27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继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10月29日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67项)之后,经研究,现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14个行政机关实施的78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第二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实施。
二、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行政机关不停止实施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检举、控告;经查检举、控告属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检举、控告的行政机关,不得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特此公告
附件:
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共78项)
一、教育厅(共2项)
1、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
2、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到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核
二、公安厅(共15项)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
2、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
3、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
4、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5、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6、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7、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
8、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
9、氯酸盐类混合炸药生产审批
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核发
1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核发
1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