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热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供热负荷以及需要停止供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新增热用户应实行分户控制用热;现有热用户需要分户控制用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协助改装,所需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鼓励并逐步推行分户计量、以用户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方式。
第二十条 供热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计价方式交纳用热费。
第二十二条 凡在金融机构开户的热用户由金融机构按供热企业提交的供热合同和热用户与供热企业签定的特约委托书进行收费;其它热用户按合同约定方式收费。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热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负责本企业投资统建或政府投资委托经营的设施的维修和安全运行;热用户自己投资建设的供热设备设施,按相应规范要求由自己维护,也可委托供热企业进行有偿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供热主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进行建筑、堆料、栽植树木、排放废物废液、开挖、取土、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禁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须经供热企业同意。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热网、扩大供热面积的;
(二)擅自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
(三)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应当支持、配合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