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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2002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提供热水、蒸汽等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企业,是指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集中供热,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散锅炉,有计划改造现有污染大、耗能多的供热方式。推广和利用集中供热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集中供热的科技水平。鼓励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供热企业公平竞争。
  第六条 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电力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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