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享受市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名牌产品及争创名牌产品的经验,不断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
第五章 管理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其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自动失效。企业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是产品质量标志。未获得宁波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宁波市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认定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宁波市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有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质监部门将依据《
产品质量法》中冒用质量标志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对各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管理。中国名牌、浙江名牌、宁波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按季如实填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作为名牌产品考核评价主要依据。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未按季上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限期补报,逾期未补的,责令暂停使用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实施年度评价。管委会根据一年来的日常考核,对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名牌产品进行评价,对管理放松、质量下降、产销率低、效益亏损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铜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名牌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管委办负责调查。质量事故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管委办责令其暂停使用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