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或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宁波市名牌产品申请表》后,对照宁波市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预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4月底前上报管委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受理的,还需征求当地县(市)、区工业或农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和评价工作:
(一)管委办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出入围产品名单;
(二)管委办组织产品专业组对入围产品进行现场考核,产品专业组对产品和生产企业作出综合评价,并向管委办提交评审报告;
(三)市质监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向管委办提交产品检测审查意见、出口产品质量情况;
(四)市工商局负责商标注册审核,并向管委办提交商标审核意见;
(五)市质协、消协分别开展市场评价,提供消费者投诉反映和用户使用情况,作出用户满意度评价。
第十二条 管委办综合上述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初选名单提交管委会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管委会审查认定宁波市名牌产品采取表决方式,满足以下条件为表决有效:
(一)必须有管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二)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三)管委会主任必须参加。
第十四条 管委会审查认定的宁波市名牌产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推荐。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宁波市名牌产品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铜牌、证书。
第十六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在该产品的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宁波市名牌产品字样或标志。
第十七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在获证后,2年内无质量事故的,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予定期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在宁波市名牌产品中择优推荐浙江名牌、中国名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