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产品实物质量在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4.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占有率高,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5.已形成适度规模经济,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地方特色产品酌情考虑),并有较强发展后劲;
6.产品有一定批量生产周期,消费类产品须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投资类产品须连续稳定生产3年以上;
7.具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发展前景良好;
8.企业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9.企业经济效益好,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市同行业前茅。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应有相应的种子(种苗、种禽等)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等等级系列标准,并照此实施;
4.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农产品,必须具有明确的适宜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5.批量生产已满3年,粮食作物有10万亩以上种植面积,经济作物有1000亩以上的种植面积;种猪年出售1000头以上,种兔出售5000只以上,种禽年出售1万羽以上;猪产品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禽产品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蜂产品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水产品年产量在100吨以上或产值500万元以上;茶叶年产量5吨以上;花卉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
上述条件中的规模量包括订单农业,但生产单位要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一)使用国(境)外、市外商标的产品;
(二)近两年内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三)用户、消费者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产品;
(四)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尚未获得相应证件的产品;
(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宁波市名牌产品的企业须填写《宁波市名牌产品申请表》,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属企业报送市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