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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甬政办发(2002)279号 2002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实施名牌战略,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打造信用宁波,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发展培育名牌产品的通知》(甬政发〔1997〕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境内生产并经宁波市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本办法认定并经市政府审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第三条 管委会由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业与农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及社会团体组成,负责宁波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管委会下设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管委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事务,承担协调、组织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与有关专家组成的专业组。各产品专业组在管委办的组织协调下,根据产品类别确定评价方案,并向管委办报告评价情况和结果。
  第五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
  第六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我市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竞争性行业、整机产品、最终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土特产类产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宁波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
  2.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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