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办事,及时介入,教育疏导,区别对待,快速处理,就地解决。
(二)切实保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针。在处理事件时,要注意讲究策略和方法,缓解矛盾,缩小影响,控制局面,尽快恢复生产,以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
四、处理事件的程序
(一)应急小组中的各部门(包括全市各有关部门),获得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将发生事件的单位、时间、地点、人数、诱因、经过及社会反映等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参加应急小组的有关部门和市工作小组通报。各有关单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事先征求应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意见。
(二)事件发生后,应急小组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赶赴现场,边疏导边针对事件状况、态势,研究制定处理方案,报当地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事件处理完毕,应急小组或工作小组应及时写出事件处理报告,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五、处理事件的方法
(一)对集体上访的职工,有关接待部门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上访意见,并做好记录。同时,结合接待工作,对职工进行耐心的宣传教育,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疏导工作,动员其返回岗位,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
(二)对已发生的罢工事件,各有关部门应劝促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进行协商对话,利用一切可能条件,积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三)对于事件中企业、职工提出的问题,应急小组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属企业责任的,应责令企业迅速纠正;对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要督促企业限期实现;对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向职工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四)经多方协调仍达不成协议的事件,应建议当事人尽快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按
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章“案件特别审理”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期间有权责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停止激化矛盾的行为,并有权要求参与停工、罢工的职工首先恢复生产,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对于有可能引发的暴力性、破坏性或其他事态严重的非常事件,应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领导、保卫部门疏导劝阻及采取紧急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公安部门应视情做好预防措施。对于个别无理取闹,有意制造混乱,违反社会治安、生产秩序的主要责任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中要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
(六)对于持续时间长,又不可能及时复工、影响国计民生的行业性事件,企业领导应负责组织生产后备力量,及时补充要害岗位的空缺。劳动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企业领导做好工作,保障正常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