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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办发(1994)657号 1994年12月30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48)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局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劳动监察员从事劳动监察工作。
  二、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中选调。
  三、按照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区、县劳动局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经区、县劳动监察机构推荐,由区、县劳动局主管局长批准任命,并报市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四、区、县劳动局专职劳动监察员由国家劳动部或市劳动局负责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五、各级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批准任命工作,应当在1995年2月底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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