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向保密工作部门检举单位或个人隐匿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记三等功,并给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奖励:
(一)发现绝密级国家秘密可能泄露,及时与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联系,防止或减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二)及时举报或制止敌特分子窃取、刺探、收买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保护国家秘密,使国家免受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记二等功,并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一)在突发事件或特殊环境中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被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认定,在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保护国家秘密,使国家免受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奖励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填写《保守国家秘密立功受奖单位(个人)审批表》,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列保密事业费支出。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处罚分为罚款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一)过失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
(二)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法规,造成秘密级国家秘密泄露的;
(四)明知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一)故意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
(二)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次数或者数量较多但危害不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法规,造成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的;
(五)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