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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5日)修改

沈阳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
(沈政发(1995)3号 1995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的管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向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举报。
  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七条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嘉奖,并给予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奖励:
  (一)发现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可能泄露,及时与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联系,防止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二)及时举报或制止敌特分子窃取、刺探、收买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保护国家秘密,使国家免受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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