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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就业、转业(转岗)训练实施办法

  (一)开办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班(校)的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三)开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四)申请开办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班(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培养目标、校舍面积、办学规模、专业(工种)设置、教学(实习教学)条件设施设备、师资、教学材料等;
  (五)其它补充材料。
  第七条 市劳动局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后,对准许开办就业、转业(转岗)的训练班(校)的单位颁发《北京市就业训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年检合格的,由市劳动局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验戳记。
  第八条 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班(校)变更名称、地址,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由市劳动局重新核发《许可证》。
  第九条 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班(校)因各种原因停办,应在停办前三个月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变更、停办的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班(校)应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班(校)通过新闻单位发布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第十二条 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班(校)应对培训期满人员进行结业考核。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工学校开办的就业、转业(转岗)培训班结业考核标准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社会办学单位结业考核标准由所在区、县劳动局确定。
  结业考核由培训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由区、县劳动局核发《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取得《结业证书》的学员,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择优推荐就业。
  《结业证书》的管理办法按《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管理规定》(京劳培发字〔1993〕6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班(校)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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