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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就业、转业(转岗)训练实施办法

北京市关于就业、转业(转岗)训练实施办法
(京劳培发(1995)8号 1995年1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根据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就业、转业(转岗)训练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其它培训单位组织开展的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为目的的培训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初次求职的城镇待业人员提供的就业前培训。
  (二)为失业人员和需要转换岗位(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提供的转岗、转业培训。
  (三)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为个体经营者、残疾人、军队退出现役人员提供的专门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 市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市就业、转业(转岗)训练工作。对就业、转业(转岗)训练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负责本区、县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富余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班(校)是指: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从事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的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公民独立或联合举办从事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的培训班(校)(以下简称“社会办学单位”);
  (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工学校在规定学制教育以外举办的就业、转业(转岗)培训班;
  第五条 开办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开办职业技术学校、培训中心,直接向市劳动局申请;
  (二)技工学校、职工学校开办就业、转业(转岗)培训班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
  (三)社会办学单位开办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班(校),经所在区、县劳动局审核同意后,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开办就业、转业(转岗)训练班(校)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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