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和《北京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的通知
(京劳监发(1995)130号 1995年5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根据
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和《北京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
一 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劳动监察;
二 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物品和服务,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不得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三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四 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五 遵守执法纪律,罚款一律上交,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六 热情接待组织和群众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查实,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