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和《北京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和《北京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的通知
(京劳监发(1995)130号 1995年5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根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和《北京市劳动监察员执法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劳动监察工作纪律

  一 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劳动监察;
  二 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物品和服务,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不得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三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四 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五 遵守执法纪律,罚款一律上交,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六 热情接待组织和群众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查实,依法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