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京劳职安发(1995)132号 1995年5月1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和劳动部职锅局《
关于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切实做好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今后招收未成年工时,应首先组织其进行体检,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和填写的《未成年工登记表》到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办理审核手续,取得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后,再办理其它用工手续。
三、已在岗的未成年工,凡离年满十八周岁相差三个月以上者,均需办理登记手续,持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工作中涉及的劳动条件分级问题,按市劳动局有关文件执行。
五、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工作,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有关文件另行下发)。
六、《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各区、县劳动局直接与劳动部联系订购。《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和《未成年工登记表》按照劳动部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七、企业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加强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其违犯
《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的行为。
八、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未成年工的审核、登记及发证工作,同时依法对其执行
《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劳动局负责全市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并对各用人单位落实
《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