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报D3项检验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机电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从事安全检验D3项电梯50台次以上或从事D1、D2、D3项电梯安装、修理3年以上。
(二)具有工科中专学历或取得机电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安全检验D3项电梯80台次以上或从事D1、D2、D3项电梯安装、修理5年以上。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九条 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对申请考核的检验员进行资格鉴定和考核工作,考核机构中必须有工程师两名、高级工程师一名。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资格鉴定考核的检验员所在单位,应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交《电梯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和申报人的技术工作自传及学历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式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按本规则第三章组成的资格鉴定考核机构依据本规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鉴定和分项考核。
第十二条 经资格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其检验员证由市劳动局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已取得检验员证的检验员,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新增检验项目的资格鉴定和考核。
第五章 考核内容、方法及评定
第十四条 检验员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其中理论知识考核分为基础知识考核和专业知识考核。
(一)基础理论知识考核内容(占总分30%):
1.力学知识: 10%
2.电学: 10%
3.无线电: 10%
(二)专业知识考核内容(占总分的70%)
1.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大纲 20%
2.有关检验方法、检验程序 25%
3.常见故障的排除 25%
(三)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时,应试者按检验大纲要求检验一台与考核项目相应的电梯,要求做到:
1.正确选择检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