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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已取得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向市劳动局申请新增项目的检验资格。市劳动局将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增项。
  第十二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检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向劳动局申请复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市劳动局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检验许可证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的格式见附件四)。检验机构应对检验工作的质量、检验报告书的正确性负责,并应符合本规则附件二(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大纲)的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接受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和受检设备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电梯检验的收费应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第十六条 电梯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劳动局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检验资格;
  (一)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
  (二)检验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三)检验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
  (四)受检单位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

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电梯安全检验工作质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检验的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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