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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16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为加强北京市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劳动部〔1995〕2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我市、区、县逐步开展电梯安全检验资格认可工作,现将“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资格认可试行办法”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做好下列工作:
  1.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的要求,各区、县筹备开展电梯检验工作。为尽快开展检验业务,原则上在原区、县锅炉检验所内增加电梯检验项目。
  2.第一期“电梯安全检验员培训班”拟于6月份开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在5月底以前申报参加培训班人员的名单。参加培训班的人员应是劳动部门的正式职工。
  本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给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一:

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工作,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电梯安全检验的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全市的电梯检验工作,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四条 检验机构的检验范围: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在投入正式运行前,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验;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在重新投入运行前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验;
  (三)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每年进行一次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使用单位委托的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
  (五)进口电梯的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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