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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5)176号 1995年6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单位布局已确定,原则上不另审批新的检验单位。
  二、已经取得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资格的朝阳区锅检所、顺义县锅检所和房山区锅检所,请依照《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我局将结合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工作,检查整改情况。
  三、经劳动部批准,我局今年将对市机械局锅检所、丰台区锅检所、通县锅检所和平谷县锅检所,进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资格审查。以上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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