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应遵照《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局〈关于颁布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313号)和《
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一并执行。
3.对劳服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应依据《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2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要避免劳服企业的资产流失。
4.改制后的劳服企业,其累计安置五类人员达到企业全部从业人数60%的,可视同新办,享受新办劳服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多方筹措,用好用活资金。既要增加绝对资金量,用活、用足、用好各项扶持经费,如贷款贴息、安置补偿费等,又要增加相对资金量,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建立和完善各项资金的使用机制,做到善于运作资金,从而加大对劳服企业的扶持力度和对其承担再就业安置的补偿力度。
6.为解决发展劳服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市劳服继续从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城市商业银行争取每年安排出一定数量的贷款额度,专门用于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为劳服企业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根据企业需要,大力开发面向劳服企业和其它性质小企业的法律事务、会计审计、政策咨询、小企业诊断、项目开发、信息服务、组织培训、招商引资以及各种形式的代理服务等中介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以提高劳服企业的素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的人才结构,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
(四)加强对劳服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并使之制度化。要本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全面开展对厂长(经理)、专业管理干部和技术工种三个层次的培训;同时,各级劳服管理部门要结合“九五”培训规划,积极进行针对安置对象开展的转岗转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进一步推动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持证上岗率,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工作格局,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储备人才,积累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