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申报1999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8)195号 1998年10月13日)
各区(县)劳动局、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外省(市)驻京机构: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行为,保证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现将1999年申报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区(县)劳动局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所属单位填写《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申报表》、《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申报表》、《1999年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综合表》、《1999年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基层表》和《1998年度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及安置下岗职工情况汇总表》(样式附后),并于1998年12月31日前将汇总后的1999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计划和各类表格一并上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二、申报办法
(一)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和外省(市)在京单位1999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计划,由市属各局(总公司)、国家部委、军事主管部门和外省(市)驻京机构负责汇总所属单位的各类报表后,上报市劳动局;
(二)区(县)属单位、乡镇企业及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报,由区(县)劳动局汇总后上报市劳动局;
(三)外商及台港澳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隶属关系,分别向中方上级单位和区(县)劳动局申报,并由上级单位和区(县)劳动局汇总后,上报市劳动局;
(四)外商及台港澳独资企业向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企业管理部申报,由其汇总后上报市劳动局。
三、申报内容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劳动局1998年第2号通告中规定的行业、工种进行申报。
四、要求
(一)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对所属用人单位报送的数量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施再就业工程情况,严格审核后,提出1999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
(二)自1999年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外埠劳务基地有组织的招用外地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