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齐全的从事专业工程必需的技术文件,包括:各种标准、工艺规程、图纸、施工记录、检验记录、证明材料等资料;
六、有满足工程施工必需的场地;
七、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 依据各维修单位技术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水平不同,劳动行政部门对维修单位实行三级管理。壹级单位可从事各类流动式起重设备的维修;贰级单位可从事起重量G≤50吨设备的维修工程;叁级维修单位可从事起重量G≤20吨设备的维修。
各级别维修单位除应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从事壹级业务的单位应具备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流动式起重机械维修业务十年以上(或工程师职称,从事专业十五年以上);
2.设有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十人以上,其中应有三人以上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3.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十人,其中电气焊工、钳工、起重工等必备工种各二人以上;
4.工商执照注册资金八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5.拥有1500平方米,使用权归属本单位的试车场地;
6.维修厂房不小于1000平方米;
7.设有专职施工安全、质检人员各一人;
8.计量、档案管理、企业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均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验收;
9.依据《细则》考核组打分应超过480分(满分500分)。
二、申请贰级资质认可的单位应具备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应从事起重机械维修业务五年以上(或工程师职称,从事本专业十年以上);
2.有专职技术人员五人以上,其中应有二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焊工、起重工、钳工等必备工种人员齐全;
4.工商执照注册资金四十万元以上;
5.拥有1200平方米,使用权归属本单位的试车场地,维修厂房不小于700平方米(或出据有效的使用协议);
6.设有专、兼职施工安全、专职质检人员各一人;
7.计量、档案管理、企业标准、质量管理等各方面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依据《细则》打分应高于450分。
三、申请叁级资质认可的单位应具备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并应从事起重机械维修业务三年以上(或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本专业八年以上);
2.有专职技术人员三人以上,其中应有两人以上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3.焊工、起重工、钳工等必备工种人员齐全;
4.工商执照注册资金三十万元以上;
5.设有专、兼职安全、质检人员各一人以上;
6.拥有1000平方米,使用权归属本单位的试车场地、维修厂房不小于500平方米(或出据有效的使用协议);
7.设有专、兼职施工安全、质检人员各一人;
8.依据《细则》打分应高于400分。
《安全认可证》核发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维修认可的单位,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注册后,核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
《安全认可证》含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持证单位每年按规定参加年审,年审合格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安全认可证》(副本)年审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方准从事下一年度维修业务。年审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将视其情况,降低其维修级别直至吊销《安全认可证》。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应对《安全认可证》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涂改、转借。遇《安全认可证》内容有变,须更改时,应与发证机构联系办理更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维修单位取证后应保证足够的业务量和工程质量。对业务量不足(连续十个月未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的)及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各项规定的维修单位,北京市劳动局将视其情况予以降低维修级别直至吊销《安全认可证》处理。
第十八条 《安全认可证》有效期三年,各维修单位应在《安全认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将《换证申请》和三年工作总结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换证单位的复审工作。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未按本规则取得维修《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流动式起重机械维修业务。已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只允许承担批准范围内的维修工程。
第二十条 流动式起重机械大修后,设备应送北京市劳动局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核发《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保证流动式起重机械的维修由持证单位承担。设备须维修时,产权单位应与持证单位接洽,不得由无证单位维修。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则规定执行。各单位、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可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市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北京市流动式起重机械维修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考核细则(填表说明)
1.本细则供流动式起重机械维修单位安全认可资格考核之用。
2.本细则满分500分,壹级单位评分应高于480分;贰级单位450分;叁级单位400分(各项得分均应高于70%)。
3.各安全资格认可申请、换证单位应在正式考核前组织自查,填写“自评分”栏。
4.本细则备注中带*示意者为具有否决权的条款,缺任何一条,不能验收合格。
---------------------------------------
|序 号| 考核评分项目 |满 分|自评分|市级评分| 备注 |
|---|---------------|---|---|----|----|
| 1 | 技术文件 |100| | | |
|---|---------------|---|---|----|----|
| 2 |维修场地、工具、仪器 |50 | | | |
|---|---------------|---|---|----|----|
| 3 | 质量管理 |90 | | | |
|---|---------------|---|---|----|----|
| 4 | 人员素质 |60 | | | |
|---|---------------|---|---|----|----|
| 5 | 质量考核 |2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