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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用燃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车用燃气钢瓶相连管路附件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标准的规定。
  (二)管材接触燃气部分,应具有耐腐蚀、抗变形、不易老化的特点。金属管材和软管的耐压强度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三)管路和接头应排列有序,便于维修,管路不得通过和安装在驾驶室和载人的车厢内。
  (四)钢性管线或软管固定应牢靠,管线与相邻部件接触或穿越孔板等可能受到损伤的部位应加以保护。为消除热涨冷缩和振动的影响,弯管半径应不小于管直径的5倍。
  (五)所有管端的连接、紧固必须密封牢靠,保证车辆运行中不得出现松动、脱落的情况。
  七、安装后的系统检验
  (一)车用燃气钢瓶及其管路(压力大于0.1MPa)附件在完成组装后,要进行系统密封性能试验。试验介质为氮气或空气,试验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试验压力为燃气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二)密封性能试验的检验,必须是经过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培训并持证的检验员来完成。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八、使用、充装和定期检验
  (一)车用燃气钢瓶的使用单位、充装单位应根据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充装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车用燃气钢瓶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按照改装汽车厂提供的燃气汽车使用说明的要求,制定车用燃气钢瓶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经常检查钢瓶、附件、管接头有无泄漏、损伤等。
  (三)车用燃气钢瓶的充装单位,应向市劳动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确认合格的方可从事车用燃气钢瓶的充装。
  (四)车用燃气钢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钢瓶进行检查,确认合格的可以充装。充装时,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确保充装容积不得超过80%,天然气钢瓶不得超过钢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有漏气或明显损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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