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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用燃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机动车用燃气钢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京劳特发(1998)199号 1998年10月16日)

  一、为了加强机动车用燃气钢瓶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运行,促进我市燃气汽车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用燃气钢瓶是指充装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介质,以体积计量固定安装在汽车上的钢瓶。
  三、本办法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用燃气钢瓶的基本要求。钢瓶的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改装燃气汽车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取得有关部门改装资格并到市劳动局进行安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改装燃气汽车工作。
  五、机动车用燃气钢瓶的安装
  (一)充装单位所安装的车用燃气钢瓶必须是经原劳动部批准的定点制造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车用液化石油气A类钢瓶已经制造厂检测合格,不允许用户(或安装者)自行拆卸或更换组合部件。若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换组合部件时,应按规定重新检测。
  (三)车用液化石油气B类钢瓶用户(或安装者)应选配与钢瓶相适应的组合部件装配,装配后应经车用钢瓶制造厂或有钢瓶检测资格证的单位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中,不允许泄漏,经检测合格后,应在钢瓶的钢印标记牌规定的位置,打印检测单位的鉴别标记及日期。
  (四)车用燃气钢瓶安装位置应根据实际车型的空间选择适当的安全位置,但不得安装在驾驶室或载人的车厢内。
  (五)钢瓶在安装使用时,严禁在瓶体上任何部位施焊。钢瓶安装应牢固。固定时,不得对瓶体造成过大的应力或磨损。
  (六)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安装时,必须保证安装角度的准确性,以保证钢瓶液面指示装置的有效、可靠。
  (七)车用燃气钢瓶上的铭牌和其它标记的朝向应向易于观察的方位安装。
  六、机动车用燃气钢瓶相连管路及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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