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可委托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代征。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库数额的2‰比例,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散办或委托代征部门按月向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企业和其他使用者收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建设工程使用水泥,建设单位在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预算水泥用量,由市散办或委托代征部门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待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及购进水泥凭证,到市散办办理清算手续。具体征收返退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缴款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市散办及代征部门开具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示范、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费用;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五)、(六)和(七)项支出合计,不得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二条 市散办应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和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设施和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散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