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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可委托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代征。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库数额的2‰比例,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散办或委托代征部门按月向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企业和其他使用者收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建设工程使用水泥,建设单位在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预算水泥用量,由市散办或委托代征部门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待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及购进水泥凭证,到市散办办理清算手续。具体征收返退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缴款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市散办及代征部门开具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示范、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费用;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五)、(六)和(七)项支出合计,不得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二条 市散办应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和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设施和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散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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