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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2)41号 2002年7月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含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等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按工程竣工后实际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 市散办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工作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具体缴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01〕4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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