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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后的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他们再就业。
  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所在街或乡镇。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被批准自谋职业后,在办理手续时,其档案一并由本人存放到人才或劳务市场,安置部门不得留存档案。
  (四)做好城镇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
  (五)转业士官的安置。对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安置,限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四、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有关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的要求,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特长。
  五、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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