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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退役士兵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就业的,在待招聘期间,由这三区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对在三个月内不能予以安置的,应向市安置办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区县安置部门可再对退役士兵另行分配工作。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机制的要求,逐步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公开办事制度,合理进行分配。对落实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市或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按每人3至5万元标准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偿经费,也可作为超额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安置金。区县安置部门对有偿转移安置资金要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做他用。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和文化考试的评分办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安置方式,以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继续实行部分区县自行安置退役士兵办法。塘沽、汉沽、大港、武清、宝坻区和蓟县、宁河县、静海县,由区县政府按照驻区县单位职工比例(市政府已下达计划的除外),结合经济效益,自行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也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还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凡在上述五区三县区域内所有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可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体现承担安置义务,经区县安置部门同意,按每人3至5万元交纳有偿转移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安置费,也可作为超额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安置金。
  三、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项接收规定和手续。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二)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2002年春季转业士官。补助时间,退役士兵从2002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均到分配工作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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