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企业接收退役士兵相应增加工资总额。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各有关部门包括中央驻津单位,在制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更不能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指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部门要予以支持。对拒绝接收和未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要缓办其他人员的调入和招工手续。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在下达的计划内,用人单位不得点名接收退役士兵,不得擅自组织未分配的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体检。
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推诿拖延接收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国发〔2001〕31号文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求学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国发〔2001〕31号文件的要求,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均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可凭当年《退役士兵证》,免费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进行双向选择就业。
支持和鼓励在部队立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上学深造。具体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非个人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