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用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穗旅发(2002)第85号 2002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旅游用车市场秩序,防止重大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
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用车是指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其他同类性质的旅游经营者(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为招徕、接待的旅游团队游览观光安排乘坐交通服务所使用的客运汽车,含旅行社使用自有的客运汽车和旅行社租用的客运汽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为招徕、接待的旅游团队游览观光安排乘坐交通服务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旅游用车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辖区内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旅游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对旅游经营者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接待旅游团队租(包)车渠道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对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旅游汽车驾驶员、导游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学习;
(四)受理旅游者对旅游安全管理的投诉,并妥善处理;
(五)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将旅游用车安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本企业旅游交通安全工作。
(二)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旅游用车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旅游用车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具体工作。
(三)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