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69号 2002年6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
(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 二00二年五月)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实际,对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各市、县(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保持8%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二、关于租金和补贴。2002年度全省公有住房租金平均上调15%左右,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苏、锡、常3市为2.5元,宁、镇、扬、通、泰、徐6市为2.3元;盐、连、淮、宿市为2.1元。租金补贴比例、补贴基数可不作调整。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2002年度售房成本价提高4%左右。职工个人工龄折扣率仍为0.6%。除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要按房改政策继续积极地向现住户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