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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全区保安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全区保安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174号 2002年6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全区保安服务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全区保安服务业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保安服务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是专业化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把保安服务业作为一种产业来发展建设,其服务领域非常广泛。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安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社会治安的防范能力,并结合我区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领导和管理。发展和规范保安事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当前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治安管理防控体系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实现社会治安好转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严格履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领导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宏观把握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方向上,致力于班子成员的选配、法规政策的保障、经营方向的引导和人员的培训考核等方面。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要彻底分离,不得抽调、挪用、占用保安服务公司的资产,不得干预保安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在政策上扶持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公安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88〕公发14号)中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服务的服务性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保安服务业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特征的、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目标的特殊企业,同时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由于我区的保安服务业起步较晚而且发展缓慢,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较快的发展,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予以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在现阶段,各级政府要在企业税收、增容费、保险、赔偿等方面给予一定时期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各级公安机关应在办理安防和技防资格认证上给予支持,使保安服务公司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尽快完善我区的保安立法工作,以确保保安服务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促进保安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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