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是我省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要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和国省级公路护路林、县级(含县级)以上城市城区林木的更新采伐,由铁路、公路和城建部门进行审批,其他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六、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体系,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编制和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铁路、交通等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木材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的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对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木材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需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七、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认真抓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凡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单位,省政府将不予编制及申报采伐限额,省林业厅不予调增采伐限额,并在安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时予以调控。要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与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省林业厅要对各地、各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附件
1:吉林森工“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2:吉林省地方“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