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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挪用、挤占和截留。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和在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需要增加木材生产计划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厅审批。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单位,凡划为禁伐区的森林、林木,要坚决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划为限伐区的,要严格控制其采伐方式和采伐量。其他地区和单位要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的基础上,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前提下,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对商品林中速生丰产林(含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采伐的管理,要在核定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以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的积极性。人工林采伐限额必须用于人工林采伐,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采伐人工林。
  严格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抚育采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真正将抚育采伐限额落实到需进行抚育采伐的中幼龄林分,并严格按照抚育采伐规程的规定进行采伐,严禁以抚育采伐为名,加大林木采伐的出材量。要坚决防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坏”降低森林质量的行为。各地、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依法开展抚育采伐,以提高林分质量。
  要加强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的管理。对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各地要本着既从严控制、又满足需要的原则,加强对农民自用材的使用管理。要加速林区改灶节材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切实加强薪炭林建设,坚决禁止烧好材,以扭转森林资源非生产性消耗过大的局面。
  鼓励节约森林采伐限额。对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凡每年能够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监测,并经省林业厅检查核实,确属节约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允许其节约的全部商品材限额、农民自用材限额和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年度的商品材限额中使用。
  五、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
  采伐森林、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林木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其林木林地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一律不得批准采伐林木。要严格按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无证采伐林木。凡征、占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依法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否则,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发证和超计划发证的,要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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