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吉政发(2002)20号 2002年6月14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精神,现将国务院批准我省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我省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建设生态省奋斗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各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
二、实行政府任期目标管理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各市州长、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并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今后,凡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积极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依据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有林业局的森林资源,由省林业厅直接管理。对市州、县(市、区)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单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林政稽查队伍,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力量不受削弱。
四、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