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撤并村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31号 2002年6月14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撤并村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省开展撤并村组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2002年6月)
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改革传统村级生产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村级组织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我省决定在总结撤并乡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村组撤并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村组撤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进行村组撤并,适当调大村组规模,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立精干、高效的村组干部队伍,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撤并村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扩大规模原则。要从有利于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尽量撤并规模过小,过于分散、偏僻、贫困的村组,实行大带小、强带弱、富带穷、中心村带周边村。通过村组撤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增加经济发展的空间。特别要将中心村的规模调大、调优、调强。
(二)便于管理原则。要从便于日常工作管理和便于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际出发,尽量采取相邻两个村或两个以上村撤并的办法,使合并后村在地域上保持整体性。在制定撤并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历史沿革、河流流向、道路走向、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原则上不跨乡(镇)进行村组撤并。
(三)成建制撤并原则。以村组为单位,实行成建制撤并,减少因资产、债权债务分割、人员分流而带来的纠纷和矛盾,实现各项工作的较快衔接。
(四)依法办事原则。村组撤并以及村委会成员的产生、罢免等,要严格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绝不能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