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办法》第
六条所指省垂直管理部门包括工商、地税、技术监督、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交通(高管、公路)、水利、教育、监狱、环保等系统中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省财政部门根据全年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调节上解比例。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缴纳方式:
一、以非经营性资产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独资和控股企业),由资产经营使用单位缴纳。
二、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联营等经营形式的,其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资产提供单位负责收取、缴纳。
三、应缴纳资产占用费的资产经营使用或资产提供单位,应在季终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缴清资产占用费。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计征依据为: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作为计算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基数;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以实际收取或批准划转的金额作为计算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基数。
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收缴方式:
一、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内部分工协作的方式为:财政统计评价部门负责“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计划的测算分配和资产占用费使用的审核;预算部门负责资产占用费任务安排和使用的审批;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所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费的征收。
二、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集中汇缴,专项列支。除提取一定比例的征管费用外,全部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九条 对拒不申报、补办审批手续,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按
《办法》第
七条规定加收滞纳金,抵扣财政性拨款,或从代管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中直接划转。